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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(免)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(暂行)的通知

浙国税进〔2005〕33号
2005-12-29

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(免)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(暂行)的通知
【发布文号】 浙国税进〔2005〕33号
【发文单位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
【成文日期】 2005-12-29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废止
【备 注】 根据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、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》(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),本文全文废止。

各市、县国家税务局(不发宁波):

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(免)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(暂行)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5〕199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省出口退(免)税管理实际,提出以下补充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关于《通知》第一条“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后15天内”,是指出口企业在退(免)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。

二、关于《通知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备案方式,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管理情况进行选择。如果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,出口企业应将购货合同与进货凭证对应装订成册,出口货物明细单、出口货物装货单、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与销售凭证对应装订成册,并在退(免)税单证申报时,将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》一同上报。

三、本《通知》所指执行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附件下载 :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(免)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(暂行)的通知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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